本報訊? (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吳淑貞)兩名黑車司機在凌晨強迫一名年近七旬的乘客接受乘車服務,并毆打該乘客致其輕傷。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該起強迫交易罪案件,分別判處兩名司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和二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李某與張某來自安徽,其中李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被法院判處刑罰。兩人均系在廈門駕駛私家車載客的黑車司機。2016年8月的一天凌晨,李某、張某各自駕駛私家車在廈門市集美區(qū)杏林高速路口候客。當時,年近七旬的老徐從長途大巴下車后,想要乘車前往漳州龍海。經前后向張某與李某詢問車費后,老徐嫌張某報價的車費貴而不愿乘坐,轉而坐上了李某駕駛小轎車的副駕駛座。張某亦跟著坐到該車的后座上,隨即,李某啟動車輛離開該處。
途中,李某、張某與老徐協(xié)商車費不成,李某不讓老徐下車,并停車從車里暗格內拿出一把甩棍敲打老徐臉部,而張某則用手毆打老徐,兩人強迫老徐接受“人民幣200元送到廈門北站附近”的價格。隨后,李某、張某將老徐載至廈門北站附近路段強行讓他下車。而在老徐下車前,張某先下車用布遮住了車牌。后,李某與張某平分贓款200元。
當日,李某與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李某與張某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經鑒定,被害人老徐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張某共同以暴力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并致一人輕傷,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本案是共同犯罪。李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對其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李某、張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對二被告人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全案情節(jié),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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