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被扣押,不滿法院扣押決定,強行將車從法院開走。近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qū)法院以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判處王春風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2016年2月29日,王春風在大慶某醫(yī)院看完病,下樓取車,發(fā)現(xiàn)自己停在樓下的紅色福特猛禽車不見了。經詢問得知,車被法院拖走了。摸不清頭緒的王春風隨后便趕往法院。
經打聽,王春風找到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并與其協(xié)商想要開走車。工作人員講明緣由,并告知他車已被扣押,在未處置前不能開走。王春風卻執(zhí)意要求當天放車。索求未果,他報警并撥打了市長熱線投訴。之后,他來到法院后院找車,找到后,他不顧法院工作人員攔阻,強行將車開走了。
2016年3月2日,王春風被抓獲。同年12月23日,被提起公訴。
法庭審理揭開了事情的來龍去脈。2015年6月,王春風以50萬元從梁某處購得該車,當時未過戶。而此前的車主梁某與劉某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當劉某得知梁某名下有車時,找到法院申請執(zhí)行。2016年2月29日,法院裁定扣押梁某名下的紅色福特猛禽車。隨后,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在王春風看病的醫(yī)院找到該車,但未找到駕駛人王春風。當日,在申請人在場情況下,車被拖運到法院,予以扣押。王春風前去要車時,工作人員予以解釋,但他認為自己交完錢買了車,車與其他人就再無關系,法院扣押不合法。于是他不聽勸阻,強行將車開走。
經鑒定,該車價值48萬余元。
法院認為,王春風明知車輛已被法院扣押而強行轉移,被轉移車輛價值數(shù)額巨大,已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王春風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何其偉 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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