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唐成良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唐成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間,唐成良利用擔任貴港市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個體商人、公司在工程項目承建、財政專項資金扶持、房地產建設用地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78萬元。
法院認為,唐成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7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于唐成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出全部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宣判后,唐成良在法庭宣讀悔過書,對自己違法犯罪行為深深后悔,并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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