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目前在基層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事項辦理被要求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現象。民政部新聞發(fā)言人陳日發(fā)23日表示,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要求,這種現象是個別基層部門對文件不執(zhí)行或執(zhí)行不力的問題,屬于依法行政落實不到位。
陳日發(fā)說,“民政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只是客觀記載了當事人的婚姻登記信息,并非相關辦事部門需要掌握的當事人婚姻狀況信息?!?/span>
陳日發(fā)表示,相關部門已經開始研究在無民政部門出具證明的情況下如何開展相關工作。已有一些地方的婚姻登記信息主要使用部門采取與民政部門信息聯(lián)網或發(fā)函核證等方式,核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信息。
“我們認為,比較有效可行的辦法是爭取用個人聲明承諾來解決這個問題。如需驗證聲明承諾真?zhèn)?,可以通過部門之間核對?!彼貏e指出,由政府部門來證明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不僅不利于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法律精神的培養(yǎng),也混淆了社會和政府的責任界限,增加了群眾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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