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相戀多年,在廣州共同生活奮斗,將生意做到了近千萬元,在婚禮前夕卻突然鬧崩。不是夫妻,卻宛如夫妻,分手后,他們的財產如何分?記者近日獲悉,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男女雙方一起同居一起做生意,其共同經營生意的所得應該份額均等。
情侶戀愛7年結婚前分手
女方要求分割近千萬元財產
鐘雯是“85后”,2007年初,當時不到20歲的鐘雯認識了比她大幾歲的老鄉(xiāng)鄒青宇,兩人墜入愛河。在談了7年戀愛后,去年5月,他們原本計劃在老家結婚,但不料,在結婚前夕,雙方起了爭執(zhí),分手了。
分手后,鐘雯將鄒青宇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分割在鄒青宇名下的兩人的共同財產。她稱,2007年她和鄒青宇戀愛時,鄒青宇沒有職業(yè),也沒有穩(wěn)定收入。2009年,在家人的支持下,她與鄒青宇一起創(chuàng)業(yè)并同居,創(chuàng)業(yè)的啟動資金都是她的父母給的。鐘雯稱,她和鄒青宇先在東莞做生意,后來又到廣州打拼。通過幾年的奮斗,兩人已經積攢了近千萬元的財產。去年,鐘雯懷孕,想結婚,他們在老家購置了一處婚房。但在商議提親時,雙方起了矛盾,二人最終結束了7年戀情。鐘雯說,她和鄒青宇的財產加起來有900萬元,她要求分得應有的450萬元。
對于鐘雯的說法,鄒青宇卻有另一套說法。鄒青宇稱,自己名下的生意是屬于他和家人合伙經營的,根本不是鐘雯所說的同居期間的財產,他稱自己沒有和鐘雯同居。鄒青宇還說,在老家的那套房產也是他父親出資購買的房產,是他個人的房產。他要求法院駁回鐘雯的起訴。
認定二人同居且共同做生意
法院判女方應獲得300余萬元
究竟雙方是否是同居生活?鐘雯曾提交了多份證據(jù),比如,她和鄒青宇曾使用了共同的手機號碼及聯(lián)系地址來辦理銀行卡,鄒青宇的淘寶賬戶與她的淘寶賬戶都是同一個收貨地址。此外,2013年由于丟了iphone手機,鄒青宇在警方的詢問筆錄中稱他和“妻子”住在越秀區(qū)某房,還提供了鐘雯的手機號。鐘雯還提交了病歷,稱她和鄒青宇共同生活,還懷了鄒青宇的孩子。在去年5月初的一份通話錄音中,鄒青宇和鐘雯都明確了各自的身份,他還多次談到了舉辦婚禮、結婚、懷孕、養(yǎng)胎、共同經營生意等內容。此外,鐘雯還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等多份證據(jù)。一審法院認為,由鐘雯所提交的上述證據(jù)或者能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同居關系,或者能夠形成充分的證據(jù)鏈來證實雙方共同生活。
那他們有沒有一起做生意呢?對這個問題,法院一審認為,首先,去年5月初鐘雯與鄒青宇的通話錄音中,鄒青宇也認可鐘雯與他雙方共同積攢收入,其次,婚禮策劃公司給二人所作的策劃內容和證人證言都能間接證明鐘雯和鄒青宇雙方共同經營、共同生活。此外,鐘雯提供的產品銷貨單也能證明鐘雯從事銷售經營的事實。因此,法院認定鐘雯和鄒青宇共同做生意。
有鑒于此,法院一審認為,依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考慮到鐘雯和鄒青宇雙方在共同經營期間均付出了相當?shù)呢暙I,故他們雙方對其財產應為共同所有且份額均等。但法院認為,在老家的那套“婚房”是鄒青宇的父親所付首付,登記在鄒青宇名下,而鐘雯和鄒青宇并未結婚,因此該房產屬于鄒青宇個人所有。此外,還有部分庫存貨物,由于鐘雯沒有提交有力證據(jù),法院沒有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鄒青宇向鐘雯支付300余萬元。(注: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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