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新疆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對強某、馬某訴烏魯木齊鐵路局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宣判,判決被告烏魯木齊鐵路局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萬余元。
4月28日4時左右,k1661次列車運行至幸福灘-焉耆站間時,撞上橫穿鐵路線的強小某(強某、馬某的女兒,已成年),導致其死亡。
事故現(xiàn)場鐵路線兩側無防護網(wǎng),無警示標志,線路西側為居民區(qū),附近居民長期橫穿鐵路線路,已形成一條小路。
事故發(fā)生后,烏魯木齊鐵路局向受害人父母賠償了5000元,與受害人父母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受害人父母將烏魯木齊鐵路局告上法庭,要求鐵路局承擔80%的賠償責任。
被告烏魯木齊鐵路局辯稱事故鐵路線路時速未達到120公里/小時,不是必須封閉的鐵路線路,火車正常運行,受害人橫穿鐵路與正常運行的列車相撞后死亡,有過錯。鐵路部門防護設施到位,險情發(fā)生后處置得當,應當僅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jīng)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jīng)營者的責任?!睘豸斈君R鐵路局作為事故線路的經(jīng)營者,沒有證據(jù)證明事故發(fā)生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行為造成,應當對強小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強小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橫穿鐵路線路具有危險性而為之,其行為過錯明顯,可以依法減輕經(jīng)營者的責任。綜合本案具體情況,判決被告烏魯木齊鐵路局承擔7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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