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英區(qū)法院供圖
吳某輝等21人以阻攔施工、堵截車輛、阻斷材料供應、毆打他人等威脅、暴力手段,多次實施強迫交易行為,違背市場自由競爭規(guī)則,嚴重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強迫交易罪
吳某輝、洪某慰、吳某偉、洪某達、洪某慰、吳某儒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吳某標、洪某警、吳某賢、湯某貞、吳某彥、吳某云、吳某淪、吳某善、吳某鄧、洪某利、吳某星、吳某城、吳某耿、吳某才、吳某彩屬情節(jié)嚴重,以上21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偽造公司印章罪
吳某輝、張某某、王某藝共同偽造其他公司印章,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販賣毒品罪
洪某利非法販賣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秀英區(qū)法院綜合以上被告人犯罪事實、具體情節(jié)和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所處地位及具體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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