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6日電(記者趙琬微)北京市教委6日印發(fā)修訂后的《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進一步突出了學生獎勵和處分的教育目的,增設了學生申訴部分。
其中,刪除了關于“金帆獎”“銀帆獎”和“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干部”等獎勵和學生集體獎勵條件和辦法的具體描述。這些獎項還保留,但文件僅作出原則性指導,倡導各區(qū)和學校積極探索多元評價機制。
在學生處分方面,特別明確了開除學籍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情形,規(guī)范這種最嚴重的處分類型的適用情況。如高中學生在省級及以上考試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另外,對八周歲以下的學生一般不予處分,可以給予口頭批評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中小學學生獎勵和處分辦法》新增了學生申訴部分,增加了被處分學生的權利救濟類型和途徑,包括處分作出前的陳述權和申辯權,送達決定書之后的申訴權,明確了學校和區(qū)教委受理申訴的職責等。特別提出學校應充分保障學生的申訴權,應建立學生處分申訴制度,建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
據了解,現行的《北京市中小學獎勵和處分辦法》于1991年印發(fā),歷經20多年,許多條款已經不適應首都教育發(fā)展形勢。本次修訂體現教育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旨在進一步增強學生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培養(yǎng)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規(guī)范,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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