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昆明12月21日電 (王艷龍)記者21日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減刑假釋工作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怒江州原副州長和新民因在監(jiān)獄服刑改造期間,不服從監(jiān)獄管理,申請減刑時,法院裁定不予減刑。
和新民,女,2012年1月?lián)卧颇鲜∨莞敝蓍L,2013年6月因涉嫌收受巨額賄賂被批準逮捕。其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460.214萬元,非法占有公共財物328.79萬元,涉案金額共計789萬余元,被臨滄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已追繳違法所得500萬元,未追繳289萬余元繼續(xù)追繳。該犯入監(jiān)后,僅履行了30萬元的沒收財產刑,尚有289萬元違法所得未繳清。此外,該犯在監(jiān)獄服刑改造期間,不服從監(jiān)獄管理,被監(jiān)獄降為嚴管級罪犯。
昆明中院辦理和新民減刑案時認為,雖然其考核表揚,減刑間隔時間符合法定條件,但該犯不積極退贓,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xiàn)”,對該犯不予減刑。
減刑、假釋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zhí)行制度,是對被判處刑罰的罪犯,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根據(jù)他的悔罪表現(xiàn)、改造情況和社會危害性對原判刑罰進行適當?shù)恼{整,以激勵罪犯更好地改造,盡快地回歸社會。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滕鵬楚表示,對職務犯罪,如貪污、賄賂、瀆職等與利用職務有關的犯罪,破壞公務活動的廉潔性,嚴重影響國家的政治、經濟秩序,是重點從嚴打擊的對象。因此,對此類犯罪的減刑、假釋,司法解釋和云南省的實施細則規(guī)定了從嚴審查,從嚴處理的原則,比照其他普通罪犯,這類罪犯的減刑間隔時間加長,減刑幅度降低,假釋條件提高。
此外,嚴重危害社會的重大暴力犯罪,如殺人、搶劫、爆炸、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主觀惡性較大,再犯罪可能性高,法院堅持從嚴把握減刑和假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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