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0月31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宣判烏海市委原書記侯鳳岐(正廳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判決侯鳳岐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侯鳳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先后利用擔任原巴彥淖爾盟杭錦后旗旗長、巴彥淖爾盟副盟長、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委書記、巴彥淖爾市副市長、烏海市委副書記、烏海市市長、烏海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2500余萬元、歐元13萬元、美元29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有人民幣2500余萬元、歐元58萬元、美元1.8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侯鳳岐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其妻子楊秀娥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侯鳳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上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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