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史洪舉 法官
10月5日,3名驢友穿越四川臥龍無人區(qū)被困一事有新進展。7日下午,記者從參與救援的臥龍警方獲悉,3名驢友目前已全部被找到,其中1名女子高原反應嚴重。據(jù)了解,3名被困驢友穿越臥龍無人區(qū)前未向警方及景區(qū)登記備案,或屬違規(guī)穿越。但由于地形復雜、道路艱險、河水湍急,被困人員身體原因等因素,無法預計撤出時間。
近日,驢友被困事件屢有發(fā)生。如游客玉龍雪山迷路,40余警力連夜搜尋11小時成功救出;10月3日,4名驢友被困尚未開發(fā)的珠海觀音山等等。一些人為尋求刺激,往往在毫無準備和預案的情況下亂闖禁區(qū),違規(guī)探險,由此導致遇險事故,讓政府和民間志愿團隊承擔巨大救援風險和救援成本。
首先應強調的是,公民陷入危險境地后,政府有救助責任,這是世界各國公認的基本準則,在接到求助后,政府部門應該無條件開展救援工作。但當一些驢友應當預見危險卻不顧險情、無視警告,甚至故意任性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時,就該為此承擔救援費用、罰款等責任。
驢友未經許可擅自進入禁區(qū)而遇險,救援人員也很難預見險情程度,面臨著相當高的風險,讓搜救人員冒著巨大風險救援犯錯者,就該讓犯錯者承擔一定成本,這也是對權責一致社會法則的體現(xiàn),否則就可能形成負面示范。
在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治社會,政府行使了管理職責,對管理范疇內的危難,其負有絕對的免費救助義務,否則,雖然政府應當救助,但涉事者需承擔民事乃至刑事等法律責任。任性驢友擅闖禁區(qū)遇險導致的救援費用,自然也不能全部由公共財政買單。旅游法也規(guī)定,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簡而言之,戶外探險不等于隨意冒險,更不等于故意知險而行。相關部門不妨依據(jù)戶外探險的特殊性,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在先行救助遇險者后,應綜合評判其過錯程度,進而對其處以相應罰款,或者要求其分擔救援費用。這樣才能倒逼驢友少些任性的冒險,多些對自然規(guī)則的敬畏,加快形成驢友自擔風險的社會共識,避免類似事件一再發(fā)生。(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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