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武漢:干部受處分后表現突出者仍可提拔任職
新華社武漢12月18日電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領導干部影響期滿后,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提拔任職。武漢近日出臺《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干部管理辦法(試行)》,加強對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監(jiān)督和服務。
《辦法》明確了受處分或組織處理黨員干部所在單位及黨組織負有處分或處理后的職務、職級、待遇調整等工作職責,按受黨紀處分、政紀處分、組織處理,分別明確了影響期、職務職級、工資調整,影響期內工作安排。
《辦法》規(guī)定,引咎辭職或受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后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任職。重新任職時,需要履行相應程序,包括重點了解干部的現實表現和工作業(yè)績等,聽取干部群眾意見;視情況在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和群眾代表中進行民意調查,聽取意見。對于干部群眾意見較大或者爭議較大的,暫緩任職。重新任職決定做出后,組織人事部門應向社會公開被問責黨政領導干部重新任職的情況。
《辦法》還規(guī)定,受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領導干部影響期或處分期滿后,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辦法》也明確了受處分后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人員的處理辦法:對受處分后不認真對待,仍有不良表現的,嚴肅批評教育;經教育拒不認識錯誤、拒不改正錯誤,且在影響期或處分期內又違紀的,從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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