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記者魏麗娜)周阿婆與退休教授孫老伯(均為化名)相識后在一起共同生活20多年,2014年孫老伯去世,其子女卻稱周阿婆只是保姆,要求她搬離老屋。周阿婆則說自己和孫老伯一直以夫妻名義生活,“人口普查冊上寫的都是夫妻關系”。20年來,她照顧孫老伯至其臨終,還幫著子女們照顧孫輩,從未領過一分錢的工資,怎么卻成了保姆?近日,孫老伯子女將周阿婆訴至法院,周阿婆的身份究竟是妻子還是住家保姆,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
72歲的周阿婆重病纏身,無子無女的她稱只希望在自己熟悉的房子里終老。孫老伯的子女則否認曾有過相關承諾,并且提交證據(jù),稱周阿婆在孫老伯去世后33天就將90.7萬元存款轉入其個人賬號,周阿婆曾承諾將其中的80.7萬元返還給子女,但至今沒有履行承諾。
原審法院認為,天河區(qū)體育西橫街的房子登記在孫老伯子女名下,取得方式為繼承。孫老伯的子女均稱周阿婆是孫老伯聘請的住家保姆;周阿婆稱其與孫老伯為事實上的夫妻關系。周阿婆雖主張其對案涉房屋有繼承權,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亦未提供反駁證據(jù)證明其對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權。
廣州市中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孫老伯子女作為案涉房屋的登記權屬人現(xiàn)要求周阿婆騰空并交還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jù),依法予以支持??紤]周阿婆年逾七旬等實際情況,酌情給予兩個月間騰空并搬離涉案房屋。
據(jù)了解,因為法律意識淡薄、遺產問題、子女反對,令很多老年人選擇搭伙過日子,不領結婚證。法律界人士表示,老年人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一旦感情不和或對方離世,隨時可能會被趕走。最好登記結婚,若擔心子女因財產問題反對,可以通過書面協(xié)議的方式約定各自財產歸屬。
案情回放
阿婆:覺得他對我好不需領證
律師: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文/廣州日報記者魏麗娜
20世紀90年代初,年近50歲的周阿婆下崗后與朋友合伙賣衣服。有一次,她在廣州某高校擺攤認識了大自己17歲的大學教授孫老伯。當時孫老伯妻子去世,已獨居兩年多。周阿婆說,雖然她學歷不高,但兩人有很多共同話題,逐漸產生好感。隨后,周阿婆常到孫老伯家照顧他的起居飲食。兩三年后,在孫老伯的建議下,周阿婆搬進孫老伯先烈南路的家中共同生活。
周阿婆說,她與孫老伯自1994年1月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出現(xiàn)在親朋好友甚至黨組織面前,并以夫妻名義為對方簽署各式文件。其后兩人受各種疾病困擾始終不離不棄,直至2014年3月孫老伯去世。雖然共同生活20多年,二人卻沒有領取結婚證。周阿婆說,孫老伯曾多次提出領證,但她覺得只要孫老伯對她好,不需要領證。
兩位老人并無子女,而孫老伯之前已有一兒一女。周阿婆稱,當時他們也默認二老的關系。1998年,子女主動提出要裝修先烈南路的房屋,二老搬到體育西路的房子里。周阿婆稱,孫老伯的子女將多套房屋的鑰匙和門禁卡交給她,她和孫老伯可以自由進出子女家,她也經常幫助照顧孫輩。
在孫老伯未得中風前,一家人相處其樂融融。周阿婆說,20年來,孫老伯的子女無數(shù)次地表達了對她相伴父親的感激,也曾口頭承諾周阿婆可以在涉案房屋居住至終老。周阿婆說,她本來應有權繼承孫老伯的部分遺產,但其無意爭奪任何財產,只想在這個已經居住了十幾年的老房子里度過余生。
然而,孫老伯去世后,他的子女卻向法院起訴,要求周阿婆立即騰空并返還體育西路的住房。
子女:阿婆是住家保姆 轉走父親90萬元
孫老伯的子女稱,二人從未同意周阿婆使用涉案房屋,更沒有與其達成過任何協(xié)議,周阿婆稱他們同意其使用該房屋至終老只是個人想法。
孫老伯的子女還提交證據(jù)稱,周阿婆在父親去世后33天就將父親的90.7萬元存款轉入其個人賬號,周阿婆曾承諾將其中的80.7萬元返還給二人,但至今沒有履行承諾。
周阿婆稱,孫老伯去世后,其子女曾口頭承諾其可以在涉案房屋居住至終老,并提交了《協(xié)議書》,內容主要為周阿婆自留10萬元及在房子住到終老,周阿婆將轉出的90.7萬元留下10萬元后,余下款項匯到對方賬戶。因為對方只回復了轉賬賬戶,并未提及房子是否給周阿婆居住,周阿婆并未將錢轉給他們。因此,《協(xié)議書》甲方簽名處無任何簽章,乙方簽名處有周阿婆的簽名并加蓋指印;落款時間為2014年7月21日。
孫老伯的子女則否認其曾對周阿婆作出給10萬元并讓其在房子里終老的口頭承諾。
阿婆:20多年來從未拿過一分錢工資
今年72歲的周阿婆多年前曾因乳腺癌做過手術,2014年乳腺癌復發(fā),此后又因風濕性心臟病和腦出血住院。重病纏身的周阿婆只希望能在這住了十幾年的老房子里安度晚年,沒想到最后卻被“繼子女”稱為保姆。
“如果我是保姆,怎么會有這么多家庭合照。”周阿婆拿出她和孫老伯的合照,其中不乏兒女在場的合照。鄰居黃婆婆也稱,孫老伯常和周阿婆到他們家中做客,孫老伯對周阿婆很好,周阿婆對他的照顧更是無微不至。居委會一位工作人員曾表示,人口普查時,孫老伯稱周阿婆是其妻子。
周阿婆的代理人表示,周阿婆雖與孫老伯未登記結婚,但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二十載,其間夫妻兩人相互扶持,周阿婆為孫老伯家庭無私付出,照顧晚輩,20多年來從未領過一分錢的工資。
判決:阿婆對房屋權屬無證據(jù) 兩個月內要搬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登記在孫老伯子女名下,取得方式為繼承。孫老伯子女稱周阿婆是孫老伯聘請的住家保姆;周阿婆稱其與孫老伯為事實上的夫妻關系。周阿婆并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對案涉房屋有繼承權和所有權。周阿婆提供的《協(xié)議書》上并無孫老伯子女簽名確認,不足以證明其二人已同意協(xié)議內容。
綜上,孫老伯子女作為案涉房屋的登記權屬人要求周阿婆騰空并交還案涉房屋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jù),依法予以支持??紤]周阿婆年逾七旬等實際情況,酌情給予兩個月間騰空并搬離案涉房屋。
周阿婆不服上訴。她的法援律師認為,原審法院只看物權登記,忽視周阿婆二十年來對孫家的付出,剝奪了周阿婆的合法合理的繼承權,使得病重的七旬老人居無定所,有違公序良俗。二審法院則認為原判不存在違反公序良俗情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釋法:
產權人有權要求居住者離開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羅凌律師表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第2項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未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系處理。現(xiàn)行法律已沒有事實婚姻一說。即使雙方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20年,仍視為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法院能受理的僅是同居期間的“財產糾紛”或“撫養(yǎng)權糾紛”。
律師表示,如果涉案房產是男方自行購買,男方是房子的唯一產權人,在男方去世后,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房子法定由男方子女繼承,男方的子女成為房屋的產權人。若新產權人不同意,則女方沒有權利繼續(xù)居住。鑒于女方年事已高且沒有自己的住房,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給一定的寬限期。如果女方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或合同依據(jù),繼續(xù)住在該房屋也損害了合法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法律意識淡薄、遺產問題、子女反對等因素,很多老年人選擇搭伙過日子,不領結婚證。老年人同居同樣不受法律保護,沒有任何保障,一旦感情不和或對方離世,隨時可能會被趕走。特別對于又當保姆又當“妻子”的一方,辛苦照顧對方十多年,養(yǎng)老送終,最后卻沒有權利繼承財產,晚景凄涼。律師建議,老年人最好選擇登記結婚,這樣雙方都可以受到法律保護。如果擔心子女反對,可以通過書面協(xié)議的方式約定各自財產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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