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兒子上學途中不幸遭遇車禍身亡,由此獲得一筆死亡賠償金,因就兒子賠償金如何分配無法達成協(xié)商,親媽與后媽對簿公堂。近日,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因死亡賠償金引起的繼承糾紛案件。
親媽后媽為賠償金鬧上法院
張成與劉玲原為夫妻,2006年生育一子,取名張賀,由于張成長期在國外打工,夫妻之間感情交流日漸減少,最終雙方于2012年10月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約定:兒子張賀由父親張成撫養(yǎng),母親劉玲不支付撫養(yǎng)費但有探視權。離婚后不久,同年11月張成與李曉宏結婚,之后兒子張賀一直跟隨父親、繼母及奶奶一同生活。
去年10月的一天早上,8歲的張賀由奶奶騎車護送去學校,在路口轉彎時,一輛突如其來的大貨車撞向祖孫二人,張賀不幸當場身亡,奶奶也在車禍中受了傷。當年11月,海州區(qū)法院判決肇事司機與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張成、劉玲及李曉宏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8萬余元。面對巨額賠償金,三人就分配問題進行了協(xié)商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張成攜妻李曉宏將前妻劉玲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對此賠償金進行判決。
法院:根據(jù)感情深淺分配
法院認為,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遺產,而是致害方對死者親屬的補償。原告張成與被告劉玲系死者的親生父母,有權獲得賠償,同時,自張成與劉玲離婚后,死者同繼母李曉宏共同生活近兩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已經形成事實撫養(yǎng)關系,因此李曉宏對該賠償金亦享有一定的份額。
在具體份額的分配上,法官考慮到張賀的死亡對生父生母所帶來的情感傷害較深,于是在對原被告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親疏遠近等情況綜合考慮后,判決兩原告獲得死者60%的死亡賠償金,被告劉玲獲得剩余的40%,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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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分割時注重關系緊密程度
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從概念上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從遺產繼承的范圍看,《繼承法》詳細規(guī)定了遺產的范圍,但該范圍并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從法律性質看,死亡賠償金是一種財產損害賠償,是基于死者生命權的侵害而應承擔的對其親屬的未來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責任,遺產是繼承人基于親屬權對死者財產利益的再分配。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標準。應當著重考慮賠償權利人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和經濟依賴關系的緊密程度,在具體分配時原則上可以參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但要考慮權利人與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權利人的勞動能力等因素,并注重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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