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7日凌晨,曲靖市麒麟區(qū)東山鎮(zhèn)下海子煤礦發(fā)生透水事故,造成井下21名礦工遇難、1名礦工下落不明,經濟損失44146653.78元的特大安全責任事故。昨日,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對該起煤礦事故進行一審宣判。
涉事9人被控兩宗罪
“4·7”下海子煤礦事故發(fā)生后,去年10月31日,麒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克祥、沈有明、黎曉生、陳勝華、陳良生、許地興、楊德汝、張國、張江云9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采礦罪,向麒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去年11月27日,麒麟區(qū)法院依法對下海子煤礦案件進行審理。公訴機關指控,麒麟區(qū)黎明實業(yè)有限公司下海子煤礦始建于1989年6月,張克祥為下海子煤礦實際控制人,占75%的股份;沈有明為下海子煤礦實際管理人,占20%的股份;黎曉生為下海子煤礦法定代表人,占5%的股份。煤礦下設礦長陳勝華、技術總工陳良生、技術副礦長許地興、帶班副礦長楊德汝和張國、機電副礦長張江云等人。2013年6月,被告人張克祥、沈有明、黎曉生、陳勝華為獲取利潤,在未經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擅自決定違規(guī)在只能用于通風、行人的老井區(qū)進行采掘,并越界開采陸東煤礦3號井C24煤保護煤柱,且存在對礦工未全面培訓、未按規(guī)定進行探放水等,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
大股東一審領刑6年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規(guī)定,一審判決煤礦持有人及相關管理人員分別領刑,其中大股東陳勝華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張克祥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沈有明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陳良生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黎曉生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楊德汝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許地興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張國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江云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公安機關扣押的違法所得款114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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