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息訪被控敲詐
景春頻繁進京,地方大有壓力。永寧村干部、石嘴鎮(zhèn)副鎮(zhèn)長于金鋒,后來成為景春的信訪包保負責人。
劉金艷轉述景春的話稱,于金鋒最初勸他別進京上訪,承諾會協(xié)調解決國賠問題。他陳述上訪艱難,列舉路費花銷。于稱,你這路費,政府給你補償,以生活困難名義補錢。按照雙方約定,景春收到補助金后寫下收據(jù),并保證近期不進京。
據(jù)劉金艷回憶,今年3月4日,景春接受了于金鋒送來的一筆1萬元現(xiàn)金,并寫下收條,“今收到石嘴鎮(zhèn)政府困難補助款1萬元”。
隨后,于金鋒向警方報案。3月6日,景春被抓。4月11日,景春被以涉嫌敲詐勒索提起公訴。指控有兩項:一是景春通過進京上訪給政府施壓,要求國家賠償106萬元;二是景春以進京上訪為要挾,敲詐石嘴鎮(zhèn)政府2.7萬元(石嘴鎮(zhèn)政府出具《證明》顯示,先后支付景春5筆共2.7萬元)。
案卷顯示,2011年7月5日,石嘴鎮(zhèn)政府與景春還簽訂過一份《關于景春同志上訪事宜的相關約定》。雙方約定:“一、景春本人同意,春節(jié)前不到中央(北京)、省等地相關部門上訪;二、景春本人同意,今后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訪,在臨出門前,事先告知我鎮(zhèn)負責同志;三、景春本人同意,今后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訪,事先告知我鎮(zhèn)后,由我鎮(zhèn)委派專人領訪;四、景春本人同意,按約定內容自覺規(guī)范上訪行為,我鎮(zhèn)負責其本人上訪費用?!钡@份協(xié)議只有景春的個人簽名,沒有鎮(zhèn)政府的蓋章。
卷宗中另有一份《錄音摘錄》,由磐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蓋章,落款3月5日。錄音顯示:先是于金鋒提議五千,景春說“太少”,于金鋒問“你看看給多少”,景春提議給“一個數(shù)”,于金鋒后來提議,某時間節(jié)點前后各給五千,景春則說,如果之后再給五千“我哪天走我不能告訴你”。
此外,于金鋒的證言顯示,景春赴京,鎮(zhèn)政府會出人出車接回,費用不少。后來約定,景春去北京之前得通知政府,政府迫于壓力,不得不拿錢安撫。
終審定罪將會申訴
6月10日,磐石市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后于7月10日作出判決,認定景春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在敲詐數(shù)額認定問題上,法院指出,景春敲詐“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中106萬余元為敲詐未遂、2.7萬元為既遂,將予以追繳。
宣判后,景春上訴。北京律師王甫、金宏偉介入,擔任二審辯護人。9月18日,吉林市中院派出法官前往磐石市法院對景春案進行二審。
二審中,景春堅稱無罪,稱其申請國家賠償和領息訪費都不違法,不構成敲詐勒索。其辯護人王甫指出,景春申請國賠,對象是磐石市法院,但法院不該既是敲詐(未遂)的受害者,又是審案者。其次,向景春支付2.7萬元的是鎮(zhèn)政府,但任何組織或機構都不具有人身權利,也不會在精神上被強制從而產生恐懼感和壓迫感,因此也不可能成為敲詐勒索的對象。
此外,王甫指出,景春再次提起國家賠償申請是他的權利,法院可支持,也可不支持,但不能剝奪這項權利。另外,上訪也是公民的正當合法權利,不管何種原因、有理沒理,都不構成敲詐。如果上訪是沒道理的,政府可以不理睬;如果上訪擾亂社會秩序,可以對其教育。
經過審理,法院于昨天對此案進行了終審宣判,駁回了景春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對于終審判決結果,景春情緒激動,當庭表示不服。景春家屬及其辯護人昨天表示,他們將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訴。
記者了解到,景春并不是國內第一個因“息訪費”被定敲詐的上訪者。據(jù)公開報道,山西臨縣馬繼文因“息訪費”涉嫌敲詐勒索案,馬繼文后來上訴,呂梁市中院裁定發(fā)回重審。2010年1月,臨縣法院重審維持原判,上訴后,中院再次發(fā)回重審。2010年6月,馬繼文被莫名送回家,此案不了了之,再無重審消息。
曾經扭轉命運,從法院拿到一份無罪判決的農民景春,能否復制成功之路,仍是個未知數(shù)?!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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