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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死刑無關研究生身份
林森浩死刑無關研究生身份
來源: 京華時報 作者:王云帆 時間:2014-02-19 08:25

  法院判決林森浩死刑,并非因為他是研究生,也并非基于“一命換一命”,更不是照顧受害人家屬的情緒。事實就是事實,法律就是法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復旦投毒案”依法公開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3年4月,復旦大學研究生黃洋因舍友投毒死亡,年僅28歲。

  此案的最大焦點,是被告人有無殺人的故意。據(jù)媒體報道,被告人林森浩當庭供認了起訴書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黃洋死亡的事實,但對作案動機、目的和犯罪故意進行了辯解。林自稱投毒只是想在愚人節(jié)“整黃洋”。但他卻在黃洋飲用被投毒水的全程中,未加制止;且在黃洋就醫(yī)接受治療期間,亦未講出真相。我們雖不在法庭,也沒有親自參與審核證據(jù),但就雙方無爭議的事實而言,被告人并未為其“投毒僅為整人”的動機提供有力證據(jù)。

  被告有權辯解,但辯護意見的采納要依賴證據(jù)和邏輯。網(wǎng)上還散布著一些關于此案的種種“陰謀論”,如果沒有客觀的事實根據(jù),“陰謀論”就只是傳說。對疑案有特殊愛好的圍觀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這些影響性訴訟進行推斷與評說,無從禁止,也并無不可。但需要注意公開的言論可能對相關人士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就像“整人說”并非好的自辯理由,“言論自由”也不能為恣意侵犯他人權益提供庇護。

  在所有死刑案件當中,公共輿論的反饋并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但對學生群體的同情時常可見。“復旦投毒案”中,也有不少網(wǎng)民為被告人感到惋惜,“父母和國家培養(yǎng)一個研究生不容易”是最典型的論調(diào)。這種頗具代表性的聲音,實則直接表明他們認為大學生或研究生等高學歷人群可以享受法律之上的特權。但法律并不承認、也不允許有這樣的特權。法律上只區(qū)分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這三類人群的劃分依據(jù)是年齡,而非學歷。

  當然,輿論場上更多的聲音是對此次死刑判決的支持。此前,受害人家屬也曾對媒體公開表示,“如果一審判決結(jié)果不是死刑,肯定會提起抗訴。”盡管在法律上受害人家屬并無抗訴權,但這一表述所傳遞出來的“不判死不罷休”的意思是明白無誤的。

  相信多數(shù)法院都承受著來自各方的壓力。在自媒體時代,法院不能、也不必要求公眾對某一個案不圍觀、不評論,但法院可以用司法公正來回應公共輿論中的狹隘與偏見。法院判決林森浩死刑,并非因為他是研究生,也并非基于“一命換一命”,更不是照顧受害人家屬的情緒。事實就是事實,法律就是法律。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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