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廣東陸豐服裝店店主蔡某在網(wǎng)上發(fā)布監(jiān)控視頻截圖,請求網(wǎng)友人肉截圖中的“小偷”。眾多網(wǎng)友紛紛響應,搜出畫中人——高中生琪琪的姓名、所在學校、家庭住址等信息。次日晚,琪琪投河自殺。目前,警方已刑事立案,并刑拘了店主蔡某。
花季少女之所以選擇自殺的直接導火索是受到了“人肉搜索”。行為有法,言論有道,但某些媒體為被濫用的“人肉搜索”辯護則讓人寒心。
從2006年“虐貓女”事件到2008年被稱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領死亡博客”事件,到2009年“央視實習生”事件,再到如今的“花季少女投河”案件,針對弱勢平民“人肉搜索”造成的悲劇不斷上演,對“人肉搜索”的合法性的質(zhì)疑也屢屢被提起。
無可置疑,“人肉搜索”對當下的中國來說有多重意義,它可以用來反腐,使大小貪官無處遁形;也可以用來監(jiān)督,將違法的企業(yè)公之于眾。但其目的應該是為了社會公平與正義,其底線應該是不針對弱勢平民的個人隱私。
在科技日益發(fā)達的當下,人們逐漸有了一個共識,那就是對任何的技術(shù)手段都應設置一個使用法則。例如基因可以克隆,但不能進行不限制非法的、任意的克隆行為;人類可以進入太空,但不能不加以限制,任意制造太空垃圾?!叭巳馑阉鳌钡囊饬x雖然沒有這么偉大,但作為一項技術(shù)手段,也應制定相應的使用準則。
技術(shù)無所謂罪惡,罪惡的是無限制濫用技術(shù)的人。是時候反省“人肉搜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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