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紀委監(jiān)察廳11月22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上,針對中央第四巡視組對內蒙古巡視后提出的“內蒙古領導干部在年節(jié)、婚慶中收送紅包、禮金”的問題,研究制定了相關整改意見。措施之一就是撤銷廉政賬戶,建立實名制上繳違規(guī)收受資金專戶。(11月25日《內蒙古晨報》)
設立廉政賬戶,目的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干部廉潔自律,給干部提供主動糾正自身錯誤的機會。然而,一些干部卻鉆廉政賬戶的空子。比如,有的干部違規(guī)收了很多資金,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黨紀政紀追究,規(guī)避法律制裁,象征性地上繳一點;再如,由于以前干部將收受的禮金等存入廉政賬戶時,可填實名,也可填化名,到底是誰上繳的,有時魚龍混雜、張冠李戴,給案件查辦帶來難度。廉政賬戶本應姓“廉”,但實際情況往往相反,廉政賬戶成了某些干部貪腐的“護身符”,不僅起不到震懾作用,反而為他們涂上一層“保護色”。
實名上繳違規(guī)收受資金,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一者,可以迅速準確查明干部是否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提高案件查辦的效率和質量;二者,可以打消少數干部把廉政賬戶作為“掩體”實施違紀違法行為的僥幸心理;三者,有利于鼓勵和形成清廉自律的良好風氣,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實名上繳違規(guī)收受資金,不能僅靠干部自覺。個別干部既然已經“伸手”,資金已進腰包,要讓他們主動拿出來,甚至拿出來了也會受到相應處罰,所以他們完全可能負隅頑抗、背水一戰(zhàn)、破釜沉舟、魚死網破。對于這樣的干部,必須要有更加嚴厲的措施,更加嚴格的制度,更加有效的監(jiān)督。只有自律和他律相結合,只有綜合運用道德、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進行預防和懲戒,才能減少和杜絕干部違規(guī)收受資金,才能催促和監(jiān)督干部實名上繳違規(guī)收受資金,才能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標。
文/毛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