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商務部起草的《沐浴業(y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該辦法擬規(guī)定,沐浴場所應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標志。該征求意見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對艾滋病人“說不”有沒有必要,也引發(fā)了業(yè)內人士和社會公眾的爭議。(10月14日??诰W)
在防艾常識尚未得到足夠普及之前,人們有“談艾色變”的心態(tài)實屬正常。艾滋病傳播途徑是通過血液傳播、性傳播和母嬰傳播,艾滋病毒在浴室的溫水中幾乎不可能形成傳播能力。所以如果禁止艾滋病患者入公共浴室,有歧視艾滋病患者之嫌。
另一方面,從現實層面而言,禁止艾滋病患者入公共浴室的規(guī)定欠缺操作空間。《艾滋病防治條例》規(guī)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等。那么,如何分辨誰才是艾滋病患者?如何禁止艾滋病患者入公共浴室?如果規(guī)定從一開始就陷入難以執(zhí)行的境地,這樣的規(guī)定又怎能長久?制定這項的規(guī)定除了加重對艾滋病患者的歧視外還有什么意義?
據報道,“多年來的流行病學調查,沒有一項顯示有人因出入公共浴室而感染艾滋病”。艾滋病人本身也是疾病受害者,擁有正常人的權利,包括到浴室等公共場合正?;顒拥臋嗬S谐^12%的受訪者表示,自檢測出艾滋病感染后曾至少一次被拒絕就醫(yī)。本來,對艾滋病人很需要小心翼翼了,現在卻又弄出一個警示牌,特意圈子出艾滋病人,很可能弄巧成拙,讓人反感。
禁止某種人進公共浴室,這是為了保護更多人的權利,但不能為此而去傷害已經受傷的人群。尊重他人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這一道理對患者和公眾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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