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有爭議的警察行為,交與較為中立的第三方調查、評價,這相對于自證清白或者“自證其罪”,正是應該去做的。
8月24日,蚌埠警方對“警察目睹少女被殺”一事作出回應稱,對存在爭議的民警處警行為,警方不護短,不遮掩,主動提請檢察機關介入,調查結果將向社會公布。(8月24日人民網(wǎng))
針對此事件,有人為涉事民警鳴不平,認為事發(fā)突然,“換做任何人都來不及”;亦有不少聲音認為民警行為已構成不作為。當各方難以達成共識時,當?shù)鼐街鲃犹嵴垯z察機關介入,并稱調查結果將向社會公布,是合理的處理方式。將有爭議的警察行為,交與較為中立的第三方調查、評價,這相對于自證清白或者“自證其罪”,正是應該去做的。這不僅有助于在調查中排除各種干擾,也讓調查結果相對更具公信力。
依據(jù)法律,我國對公安機關的專門監(jiān)督機關就是檢察機關。而警察法也規(guī)定,“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督?!笨墒?,我國并沒有建立審查警察行為是否合法的司法審查制度,檢察院對警察行為的監(jiān)督在具體制度和操作層面略顯無力。所以,在很多警察行為飽受爭議的事件中,公眾都質疑怎么少了檢察機關的身影。更多時候的公安機關“自說自話”,也導致即使公安機關作出了客觀上公正的結論,也由于本身有著“瓜田李下”的嫌疑,而得不到民眾信任。
在此事件中,當?shù)鼐街鲃右髾z察機關的監(jiān)督,這讓事件的最終公正認定有了可能。接下來,檢察機關應客觀公正地還原事情真相,還各方以公道。而就更長遠而言,讓警察權力合理、合法地行使,既不失職也不越界,則更有待于在制度上扭轉檢察機關監(jiān)督權跑空的現(xiàn)狀,夯實檢察機關對警察行為主動監(jiān)督的權限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