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離婚后獨自撫養(yǎng)兒子10年,后在給兒子上戶口時查出孩子并非自己的親骨肉,于是將前妻李女士告上法院索賠30余萬元。記者昨天獲悉,經通州法院調解,李女士同意自行撫養(yǎng)孩子,并賠償張先生20萬元。
張先生與李女士是高中同學,兩人于2000年年初同居。同居后,張先生得知李女士交了新男友,提出分手。而李女士表示,她已經懷了張先生的孩子。因其腹中的孩子已經好幾個月了,醫(yī)生告知做流產手術風險很大。兩人只得結婚并生下孩子。
因當時張先生還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兩人于2000年6月先舉辦了婚禮。半年后,兒子小強出生。次年9月,兩人領取結婚證。但草率的婚姻并不能持久,兩人于2003年1月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并約定小強由張先生撫養(yǎng),李女士無需負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此后,小強與爺爺奶奶一起生活。
因小強系非婚生子女,其戶口問題一直未解決。眼看小強就要升入初中,張先生給孩子上戶口時,派出所需要小強與張先生和李女士的親子關系證明,三個人一同到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親子鑒定。
今年4月,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結論為“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親及外源干擾的前提下,排除張先生是小強的生物學父親,不排除李女士是小強的生物學母親”。面對這份鑒定結果,張先生又氣又羞,協商未果后,他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孩子由李女士撫養(yǎng),李女士同時給付孩子的撫養(yǎng)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30余萬元。張先生還稱,他母親如果知道養(yǎng)了近13年的孫子不是親生的很有可能會自殺等。
庭審中,李女士表示她也是看到鑒定結論后才得知孩子不是前夫的,自己并非故意欺騙。如今,她在家撫養(yǎng)后來生育的孩子,沒有經濟來源,故只同意賠償12萬元,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意見,李女士當庭給付張先生10萬元,其余10萬元一年內付清。張先生也表示,回家后好好與母親交流,如母親因此事有任何意外,李女士不需要承擔責任。
(原標題:兒子非親生 獲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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