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各界關注的外灘“地王”案告一段落。
上海一中院4月24日就原告浙江復星商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長燁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浙江嘉和實業(yè)有限公司、上海證大置業(yè)有限公司、上海長昇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杭州綠城合升投資有限公司、上海證大五道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依法認定被告間的股權交易侵害了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應確認無效。
這起案件的涉訟主體及合同當事人分別隸屬于四個核心利益集團,其中原告復星商業(yè)和復地集團、復星國際有限公司為一方,被告長燁公司(SOHO中國的全資附屬子公司)、被告長昇公司(實際控制人為SOHO中國)和SOHO中國有限公司為一方,被告嘉和公司、被告綠城公司和綠城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為一方,被告證大置業(yè)公司、被告證大五道口公司和證大房地產公司為一方。復星國際、SOHO中國、綠城中國、證大房產等“大鱷”齊聚一堂,不為別的,為的是“地王”——外灘8-1地塊。
2010年2月1日,證大置業(yè)公司通過公開競買方式競得外灘8-1地塊,成交價創(chuàng)“地王”新紀錄。10月11日,證大置業(yè)公司設立全資項目公司,負責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對地塊進行開發(fā),12月1日,該項目取得《上海市房地產權證》。
為更好地開發(fā)該地塊,同年4月26日,海之門公司成立,注冊資金10億元,復星商業(yè)、證大五道口公司、綠城公司、磐石投資分別持股50%、35%、10%、5%。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綠城公司和被告證大五道口公司的有關交易行為具有主觀惡意,應當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其相關交易雖然形式上沒有直接損害原告復星商業(yè)對海之門公司目前享有的50%權益,但經過被告的相關交易后,海之門公司另50%的權益已歸于被告長燁公司、被告長昇公司所屬的同一利益方,因此實際上剝奪了原告對海之門公司另50%股權的優(yōu)先購買權。此舉明顯規(guī)避了《公司法》第72條規(guī)定,屬于《合同法》第52條第3項規(guī)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
此外,雙方對海之門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改組事宜也發(fā)生爭議,各持50%的股權結構的不利因素已初見端倪,海之門公司未來的經營管理和自治僵局也在所難免。顯然,被告間的相關交易后果,不利于海之門公司以及項目公司的實際經營,也難以保障外灘8-1地塊項目后續(xù)的正常開發(fā)。
綜上所述,上海一中院依法判決認定系爭股權轉讓協(xié)議無效,被告嘉和公司、被告證大置業(yè)公司將被告綠城公司、被告證大五道口公司的股權狀態(tài)恢復至轉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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