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孫先生意外去世,留下兩套拆遷安置房。妻子王女士料理完丈夫的喪事后,本以為自己和4歲的女兒是合法的遺產繼承人,豈料丈夫的前兩任妻子先后出現(xiàn),紛紛帶著自己的兒女上門索要房產繼承權。王女士認為丈夫生前已經和她們離婚,該承擔的小孩撫養(yǎng)費也照常支付,沒有虧欠他們的,如今丈夫去世,外面的兩個小孩不應該再回來爭奪家產。孫先生的兩位前妻卻認為,雖然自己和丈夫離婚,但是孩子是孫先生的血脈,理應繼承遺產,于是三個女人為遺產繼承問題爭吵不斷。
告上法院
才知是“無效妻子”
為了確保自己的正牌地位,名正言順地和幼女繼承丈夫遺產,王女士一紙訴狀將丈夫的兩個前妻和她們的孩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她們母女的繼承權。然而,法院在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王女士和丈夫孫先生在領取結婚證時,孫先生和第二個妻子還沒有離婚,這也意味著王女士手握的結婚證等同一張廢紙,她經營了五年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
那么,王女士和孫先生是不是事實婚姻呢?據(jù)審理法官介紹,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在我國,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法官告訴記者,本案中,雖然孫先生只跟王女士一人領取了結婚登記證,但是他前面的兩段婚姻都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因此都屬事實婚姻。
鉆了空子
丈夫沒離婚又重婚
那為何孫先生和前妻尚未離婚就可以與王女士順利地領取到結婚證呢?對此,記者了解到,孫某的第二任妻子是屬于事實婚姻,他們是1993年按農村風俗辦酒結婚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證,因此,民政部門沒有辦法進行核實,這是孫某鉆了法律的空子。
此外,承辦法官告訴記者,現(xiàn)在結婚跟以前有所不同了,以前結婚的話,需要村委會或者派出所開具單身證明,但是現(xiàn)在民政部門對這些手續(xù)已經簡化,不再需要這些手續(xù)了,因此,這也導致了民政部門沒有對孫某的婚姻進行嚴格的審核,就發(fā)證給他和第三任妻子了。
巧合的是,孫先生與第二任妻子的離婚案件也是江陰法院審理的,通過法院內部信息系統(tǒng)調查,承辦法官發(fā)現(xiàn),王女士2005年和孫先生領取結婚證時,孫先生還沒有與第二任妻子離婚,孫先生是2006年經法院判決離婚的,因此,王女士的結婚屬于無效婚姻。
無奈撤訴
放棄“妻子”繼承權
王女士認為,依照《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她與孫先生已構成事實婚姻關系,她應為孫先生遺產的合法繼承人,但法官調查審理后的結果讓她大吃一驚。
承辦法官告訴記者,原告是否具有繼承權,其陳述的事實婚姻關系需要進一步進行確認。根據(jù)《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于本案中的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所以不存在遺囑繼承而只存在法定繼承,應該在法定繼承權的范圍內繼續(xù)核實還有哪些是繼承權的主體,最終確定原告繼承的范圍及份額大小。
審理過程中,已證明本案中王女士的婚姻是無效的,那么按照法律規(guī)定,王女士就沒有合法繼承孫先生財產的權利,但是她的女兒有權利繼承遺產。最終,王女士無奈之下,向江陰法院提出撤訴,并表示自己將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權,丈夫留下的兩套拆遷安置房她將會和丈夫的兩位前妻商量后,平分給丈夫留下的三個兒女。
■一聲嘆息
婚姻登記有漏洞
容易造成“重婚”
目前由于民政部門對于婚姻登記缺乏嚴格審查而導致的糾紛案件并不在少數(shù)。記者了解到,就在該案件審理的江陰法院,目前還在審理一起類似“婚姻無效”的案件。
一位男子早在2005年就在江陰與一名江陰女子登記結婚,但2006年在無錫又和一名無錫女子登記結婚,他一人擁有兩張結婚證,這就說明,民政部門的審核存在一定的漏洞,對此,法官認為究其原因,除了民政婚姻登記部門沒有審查之外,另外一個原因是民政部門和公安網絡無法鏈接共享,而各地之間也是互不聯(lián)網的,也就是這種信息不通,導致一個人可以在兩地乃至多地領取結婚證。
由于婚姻登記系統(tǒng)與公安部門沒聯(lián)網,公民結婚后,如不主動去公安部門更新戶口檔案信息,已婚者的戶口簿上,仍然顯示的是未婚或空白?!拔覈鴥鹊鼐用窠Y婚登記條件之一是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戶口本信息有時不準確,一般以個人聲明為準,只要他們填寫的內容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提供的材料齊全就可以。”審理該案件的法官告訴記者,對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性,登記部門不進行實質性的審查。如果重婚,后果由當事人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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